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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造成自己孩子死亡(自己的孩子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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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时候老百姓为什么会摔死自己的第一个孩子自己把小孩摔死判多少年

1206年,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在与抢夺妻子的仇人蔑儿乞部的脱脱部长开战后的第26个年头,终于把一个分散的蒙古部族,统一了起来,建立大蒙古国。此后,成吉思汗并不满足于此,开始不断的四处出击。

此时,入主中原也成为成吉思汗最大的梦想。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与尝试,终于在1279年,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完成了祖父的遗愿,灭掉了苟延残喘的南宋。将原来统治区域从大漠延伸到中国中原以及南方腹地。

革命取得成功,这时候如何分配权力成了元朝统治者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此时,与蒙古贵族一起打江山的有多个民族的贵族,比如,回回、钦察、唐兀、畏兀儿,还有很早就归附蒙古的部族,如汪古部等等。

怎么分配权力才能制衡各方利益?聪明的蒙古人想到的就是蒙古优先政策。于是,元世祖忽必烈刚建立元朝,就用“四等人”制度,来分配权力。这四等人制度,就是将中国人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这里面的有权阶层就是蒙古人以及色目人。

公元1279年,当蒙古人占领中国之后,发现汉人远比自己的蒙古人多得多,为了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不得不把蒙古人抬高到极点。而排在第二位的就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因为他们归附蒙古较早,与蒙古人一同打江山,自然革命成功,也亏待不了,就成了第二阶层的人。

在这种四等人制度下,最悲惨的就是汉人以及南人。这些人成为蒙古人以及色目人的奴隶。比如,当时规定:

“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交一头毛驴的价钱。”

视汉人生命如草芥,就引起了汉人的不满,各地反抗不断。为了加强控制,元朝就制定出台了《保甲制》。所谓保甲制,就是元朝制度规定十户为一保,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保长,这十户的财产和女人保长可以随时、随意取用;汉人、南人不得拥有金属刀具,十户人家只能共用一把菜刀,且菜刀平日里须寄放在保长家;保长对汉人新娶的妻子享有第一次的权力,汉人娶妻后必须先将妻子送至保长家,三日后才能接回来。

最早记录这一点的是宋末元初的徐大焯,在他的著作《烬余录》中,曾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说:

“北兵(蒙古)之祸,杀戮无人理,甚至缚童稚于高竿,射中其窍者赌羊酒。乱后检骨十余万,……鼎革(南宋灭亡)后,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蒙古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金芸楼室人周氏花烛之夜,甲主踞之,周以熨斗破其脑,亦自经死,芸楼罹祸,缢其旁。”

如此看来,在元朝统治中原后,金芸楼室人周氏的老婆,在洞房花烛之夜遭蒙古甲主污辱,周氏用熨斗杀死了蒙古甲主后自杀了。此后,在中国的正史、野史中均未出现任何关于“摔头胎”的只言片语。

不过,这一点美国著名蒙古学家田清波(Mostaert,Antoine)却给我们一个意外。1907年,田清波在鄂尔多斯传教时,搜集到有关鄂尔多斯传统、风习、文献、民俗等方面的大量资料,其中有一段就提到:“在妥欢帖木儿皇帝之时,每十家汉人里都让一个喇嘛住着。那十户人家娶新媳妇时,都要把她先送到喇嘛那里过一夜,之后才归回自己的丈夫,就这样的暴虐汉人。”

意思是说,在元顺帝当皇帝时,就规定每10户汉人家庭里要让一个长老住在他们那。如果这10户人家,要娶新媳妇的时候,都要把新媳妇送到长老那边住一夜,之后,才能回到自己的丈夫身边,就是用这个方法要虐待汉人。

如此,这个新婚妻子,很可能头胎生育的小孩,有蒙古人血统。为此,汉人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性,就有了“摔头胎”的习俗。所谓“摔头胎”,就是将第一胎生的孩子摔死。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家中的老大,在元朝这个时代,很可能就会被摔死。

不过,至于这一点,很有可能是在西方人言说的基础上编造出来的。

(一)如果犯罪分子已满14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若是故意的,而且没有其他原因,肯定是故意杀人罪,刑罚基本上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若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不得不杀,如孩子脑瘫,不可能治愈,而家里人不堪重负而杀婴,可能就是判3—5年的有期徒刑。(二)如果犯罪分子未满14周岁或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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